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10

鄂二师院行发〔2018〕47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9月30日第1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17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保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科学管理,积极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二师院行发〔2017〕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努力形成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宿舍统一住宿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自考助学生和进修生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后勤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设施管理、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在各宿舍片区设立宿舍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办公室),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宿舍服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网格化管理,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宿舍管理和服务,受理学生意见建议,监督各项制度执行,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辅导员值班室,进驻学生宿舍,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住、调房、退宿、假期住宿管理

第七条 后勤集团负责毕业生退宿、统一安排新生住宿等工作。学生宿舍住宿遵循男女分楼栋居住,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学生应服从后勤集团统一安排和调整。

第八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须凭入学通知书或住宿申请(证明)、财务处开具的住宿费缴费收据,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学生凭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开具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住宿单(卡)》或学校迎新网络平台打印的入住信息单,到分配宿舍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入住协议》(一式两份),填写住宿登记表,领取寝室钥匙、空调遥控器。

第十条  学生住宿床位一经分配,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寝。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学院及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不受理歧视或恶意调寝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审核、学工部审批,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备案,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因复学、延长学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宿的,须持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退宿手续。宿舍值班员清点寝室资产设施,收回寝室钥匙及空调遥控器后,方可办理退宿。财产及设施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一学期以上的,应及时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空出床位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假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离校回家,确因学习及其他特殊困难需留校住宿的,由本人放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工部审批后,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四章  行为、秩序、安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员24小时值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5月1日至10月7日24小时供电,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2:30。10月8日至次年4月30日,周日至周四开灯时间为6:10,关灯时间为23:00;开门时间为6:30,关门时间为22:30。周五、周六及法定节假日24小时供电(节假日正常上课时间除外)。

(一)学生晚归须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晚归原由并登记后尽快归寝,宿舍管理中心定期将相关信息报相关学院及学工部。

(二)宿舍关门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行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的,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向宿舍值班员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辅导员同意,并进行登记、报学校总值班室后方可外出。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遵守下列宿舍秩序管理规定:

(一)学生进出宿舍须携带证件,配合宿舍值班员检查、登记。

(二)学生宿舍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异性互窜,男性严禁无故进入女生宿舍。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领导、老师、维修人员须出示有关证件,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领取《访客证》佩戴后方可进入。

(三)禁止随意留宿他人,学生家属或亲友来访须在20:00前离开寝室。

(四)禁止私自更换寝室、占用床位,严禁学生转租宿舍床位。

(五)禁止向宿舍内外摔砸物品、泼水、乱倒饭菜、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在室内或走廊追逐、推拉、打球、溜冰、大声喧哗。

(六)禁止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

(七)禁止各类小商小贩进学生宿舍从事售卖活动,禁止学生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八)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九)禁止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带入学生宿舍。

(十)严禁在寝室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书刊及影像制品。

(十一)宿舍内严禁开展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二)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应讲究卫生,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应遵守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寝室内的清洁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

(二)从入住到退宿期间,每间寝室必须建立轮流值班制度,每天由学生轮流值班清扫,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寝室清扫的垃圾装袋后放至楼下垃圾桶内,不得随意抛掷,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寝室门口。

(四)每周由各学院学生干部、宿管会轮流组织卫生检查,每月由宿管会组织一次卫生抽查,对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寝室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生命财产安全,遵守下列宿舍安全、治安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严禁使用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严禁燃放鞭炮、焚烧纸张等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吸烟。

(三)严禁酗酒、吸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宿舍室内、走道、楼顶晾晒场等任何场所进行攀爬、翻越、爬窗等危险攀爬行为。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细菌、病毒标本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的物品带入宿舍。

(五)严禁擅自拆、改用电线路、开关、插座和电表等用电设施设备,严禁私拉电线及网线,严禁私改灯具,严禁私自搬动、拆卸、修理、破坏供水及供电设施。

(六)严禁破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时刻注意安全用电,提倡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做到“人走断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实行“定额供应、超用收费”,出现超额断电时,学生应及时充值缴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需妥善保管好个人财产,提高防盗意识,应遵守下列财物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购电脑搬入寝室时必须到宿舍值班员处凭发票复印件、有效证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保卫部门定期核查,对没有购货发票和来历不明的电脑将予以扣留清查。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电脑,如发生盗窃事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学生自购电脑应主要用于学习,使用电脑时应保持室内安静。凡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现象,将上报相关学院严肃处理。

(四)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现金应及时储存,离开寝室或睡觉时应锁门、关窗。

(五)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防风防雨。学生离校时,应到宿舍值班员处确认离校,并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带走,寝室内不能存放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若有丢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宿舍设施均为学校资产,学生对宿舍设施有使用权、保管责任和义务,遵守下列资产管理规定:

(一)学生入住时应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入住协议》对配备的设施进行检查确认,使用过程中妥善保管、及时报修。学生毕业离校或寝室调整时,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中心对室内设施的清点工作,设施完好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有损坏或缺失,需照价赔偿。

(二)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内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学生宿舍内设施报修、维修。学生应安全、科学、正常使用宿舍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报修。学生宿舍内用具和设施,自然损坏实行免费维修;人为损坏,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者赔偿,落实不清的由责任寝室集体赔偿。

(三)禁止将宿舍内配备的家具搬出宿舍;禁止涂写、刻画、损坏、拆卸、挪用室内家具,禁止私自改变设备摆放格局。

(四)宿舍门锁、钥匙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统一配备,学生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门锁,报宿舍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并向宿舍值班员处交备用钥匙。

(五)除公安、保卫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因公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寝室学生许可不得随意提供开门服务。确因特殊情况,本寝室学生无法进入宿舍,宿舍值班员必须审验学生相关证件,核实身份进行登记后,方可为学生开门。

(六)学校因改善学生住宿环境或床位资源整合等工作,需要进行住宿床位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宿舍文化建设由学工部、团委,后勤集团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开展大学生宿舍有形文化、制度文化和自主管理文化建设,强化宿舍先进文化的导向、育人、规范、调适及激励功能。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设置学生活动场所,作为宿舍文化、社区文化建设和学习活动的阵地。

第六章  学生宿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恪守文明公约,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其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不尊重、辱骂学校管理人员的,予以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对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接受违规违纪处罚时,态度恶劣、报复工作人员的,实施加倍处罚。

(四)夜不归寝或无正当理由晚归,经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规定就寝时间关门后无正当理由强行外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对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口头警告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七)对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设备、起哄闹事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口头警告;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八)对向窗外泼水、扔杂物及向水池、小便池内乱倒剩菜剩饭、在宿舍内乱涂、乱写、乱刻、乱张贴、随地吐痰、大小便,经口头警告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在学生宿舍进行经营性活动,经三次口头警告不改的,除没收商品外,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十)对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暖器、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或纯电阻发热器具的,除没收其用具外,给予口头警告;对口头警告达两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引发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纪律处分。

(十二)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宠物进入学生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三)对在宿舍内酗酒、吸烟的,给予口头警告;对打架斗殴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十四)对在宿舍室内、走道、楼顶晾晒场等任何场所进行攀爬、翻越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五)对在寝室焚烧物品、私自拆装电表、私拉电线、偷电等行为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十六)对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应急灯、消防标识,恶意堵塞安全消防通道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七)对在宿舍内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对在楼道内赤身等不文明行为及在无排水管道的宿舍阳台内洗澡冲凉的,给予口头警告;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九)对擅自挪动、拆卸、损坏、丢弃宿舍家具等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未交备用钥匙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一)在宿舍内偷窃、敲诈或为盗窃、敲诈提供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二)对在宿舍内开展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或以上纪律处分;已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三) 对在宿舍内搞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宿舍秩序,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四)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应及时将违纪情况通报有关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参照本规定给予当事者相应处分。

(二十五)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不得将房间作为家人、亲戚、朋友居住场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