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1-19   浏览次数:590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为使本中心的科研工作获得有效保障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中心购置、订阅以及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所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二、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微机、复印机、中外文打字机、传真机、缩微胶卷阅读机等设备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施。

三、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再经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实施。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的编制,由中心主任委托有关课题组负责。

四、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等工作。

五、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各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六、中心所有成员均有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科研的权利,有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爱护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义务。

七、中心的图书资料和部分仪器设备面向全国学术界开放,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为有相关需要的专家、学者和访问人员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报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