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1-09   浏览次数:403

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条 性质

本中心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下属的研究机构,是以文化产业经济研究为特色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省级研究基地。

    
第三条 宗旨

重点研究湖北省文化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问题,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课题攻关,产生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将基地建设成为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省级重点人文社科中心;跟踪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加强学科建设,设立国内外著名学者客座教授职位,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学科前沿知识培训等,培养一支在全国文化产业经济学科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队伍,使本中心成为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与培训基地;开展学术交流,面向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能力,使本中心整体科研水平、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能力在国内有较高声誉;建立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使本中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领导机构

本中心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9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课题攻关

1. 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理论研究

2. 湖北文化产业投融资研究

3. 湖北文化产业竞争力培育研究

4. 湖北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5. 湖北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研究

6. 湖北文化旅游研究

7. 文化安全研究

 

二、加强学科建设,培养、培训人才
1.
跟踪本学科前沿问题,增强研究的深度
2.
开展跨学科交叉整合研究,拓展学科的广度
3.
设立专职研究人员职位,原则上中心40岁以下学术研究骨干实现博士化
4.
设立国内外著名学者客座教授职位
5.
每年接受1-2名国内外访问学者,每年选派1-2名学术骨干出国学习考察
6.
充分利用其它多种办学形式开展学科前沿知识培训

 

三、进行学术交流、开展情报资料信息和实验服务
1.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文化产业发展论坛,另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同行讲学5人次
2.
建立和更新图书资料信息网络,提供图书资料与情报信息的网络服务
3.
开展文化产业
经济协调发展调查、咨询服务

 

四、承担应用研究课题,参与重大决策,开展咨询服务

1.
主动承揽相关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
2.
通过投标竞标方式获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研究课题
3.
广泛开展横向合作研究。通过对外招标方式,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
4.
积极派驻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

1.文化产业经济理论研究

2. 湖北文化产业投融资研究

3.湖北文化产业竞争力培育研究

4.湖北文化旅游研究

第八条 中心设立的子机构

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理论研究所

湖北文化产业投融资研究所

湖北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研究所

湖北文化旅游研究所

第九条 中心管理

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提名,报省教育厅批准和聘任。

1.  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对中心履行领导与监督职能。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汇报年度工作情况。中心主任选聘后任期五年,期满再行选聘,可以连任。

2.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中心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和研究课题,决定研究基金资助金额,监督经费使用,对中心的科学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3.  研究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本中心的研究基金主要来源于省教育厅下拨的科研基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科研拨款以及自筹的科研经费。国内外科学工作者都可以根据本中心研究方向和研究条件申请课题,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可以获得本中心研究基金资助,在本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4.  由中心主任或课题负责人邀请来中心的合作研究者,其研究活动经费由课题基金支付。

5.  欢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做出安排。凡是在中心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都可以中心成员的身份参加各种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

6.  接受国内外学者访问,同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派出研究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所需经费由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后酌情补贴。

7.  进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进入国内外联网运行。

    
第十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
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向社会渠道投标获得科研项目的标书,筹集和批准使用中心的经费
    4.
负责向学校、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1.学术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3)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4)审定向社会投标获取研究课题的标书,制定中心研究课题对外招标的招标文件;
   
5)评审基地的研究项目;
   
6)负责重点成果的评议工作;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2.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其中校内学者 7 人,校外学者 8 人。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中心提出,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查,由学校校长聘任。

    3.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4.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的构成

    1.专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心主任聘任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专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2.
兼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同上。聘期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3个月兼职人员进驻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半年和1年兼职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驻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3.
校内外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以保证研究基地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并积极争取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校参加研究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首要任务

本中心应将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重点研究基地的首要任务。除首先致力于争取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省教育厅委托的重大项目外,还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研究课题,每年制定基地的重点研究项目。基地由学校拨专款每年设立若干研究项目,面向全国或全省招标,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管理

按《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相关科研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的标注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等,其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中心,成果须注明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研究中心资助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经费来源

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每年的专项拨款用于该基地建设。在重点研究基地的三年建设周期内学校承担中心日常行政性开支、中心的经常性经费以及来自省教育厅基地建设所规定的学校配套经费;

2)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基金会向本基地捐赠的资金;

(3)国内外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等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科研经费及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筹集与使用按中心的经费使用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情况的建账、核算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财务处须对基地的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和核算,并在每年底向教育厅报送投入经费的决算报表。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工作简报制度

每季度发布一期。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包括学术委员会会议摘要、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报告;

    
4)其它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成果简报制度

每半年发布一期。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研究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另外,每年为有关部门如主管部门、合作单位等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术会议管理

全国性学术会议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交备案报告。告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题、征文方式、预期会议到会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传播方式。国际性学术会议按规定向外事管理部门报批,并抄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统计年报

由中心主任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编制统计年报。统计年报于次年35日前将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核。录盘后,于4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中心研究成员的奖励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到著名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和访问学者。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和学术团体,积极申报和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和获得奖励。



第八章 课题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的研究基金申请程序与原则

申请中心的研究基金应按规定填写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基金申请表,并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本中心的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新颖、具有理论根据的应用基础研究;(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基础研究课题;(3)对文化产业经济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明显应用价值和开发前景的课题;(4)课题研究计划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明显的预期目标,合理的经费预算;(5)申请者应该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6)申请报告必须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签章同意。中心随时接受申请,但不受理未按时完成本中心开放基金课题者的申请。

每年定期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和基金申报表,进行评审,择优资助,并及时发出研究课题获选通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⒈中心运转的公共性开支。主要包括:(1)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费;(2)实验室维修、改造等费用;(3)图书资料费;(4)中心内部资料出版费;(5)学术委员会议费(包括交通、食宿费用)和学术活动费;(6)课题申请及成果评价的专家评审费;(7)中心行政办公费;(8)用于奖励协助课题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课题组成员的中心主任基金;⑨其他相关公共性支出等。

⒉课题基金的开支。主要包括:(1)与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零星器材购置费、本中心开放设备使用费等);(2)课题的调研费、咨询费及出席学术会议费;(3)客座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科研津贴费;(4)聘用科技人员的津贴费;(5)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6)其他相关科研支出等。

⒊被批准课题经费的20%用于公共性开支,80%由课题申请人掌握使用。本中心负责协调开放课题研究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⒋以上开支按课题核算,申请者年终应有研究进展报告,否则暂缓或停止使用余下经费。

第二十六条  成果管理

⒈凡属中心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著作等。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或方案的研究课题,中心主任有权要求该课题承担者修改研究计划或终止计划执行,直至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情况。

⒉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研究工作报告(有成果鉴定的要有鉴定证书);(2)学术论文、著作和专利副本等。

⒊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著作形式公开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凡属中心基金资助的课题,科研成果属研究者单位和本中心共享,其论文、著作发表、出版时在研究者名字后面应署本中心名称。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中心取得的成果,科研成果属研究者单位所有,但必须注明该研究成果在本中心完成,其论文发表时在作者名字后面应署本中心名称。

⒋凡用中心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后的一切技术资料归中心所有,存档保管,使用时办借阅手续。

⒌按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改善国际合作条件,外籍客座人员在中心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于本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基地学术委员会。